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济南)
日期:2012-09-28  来源:山东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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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济南)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市字[2008]1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

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严格控制超资质代理,杜绝无资质代理,正确引导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更好地维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并对合同实行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负责。

具体备案办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市建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三、招标人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2、规划许可证;

3、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证;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

5、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本通知自2008年6月22日开始施行,原济建市字[200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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