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1-16  来源:山东建招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及评标专家

近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发现,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一些评标委员会成员受外界影响,没有坚持独立评审原则,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认真整改住建部督导山东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评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依法落实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人代表不得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的代表要在交易系统中申报,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确认。

二、严肃评标纪律

(一)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严禁评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到的,应当及时回避。评标专家登录评标系统要认真学习评标纪律,并在系统中确认是否存在回避情形,如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工作人员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将回避政策宣传到人、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范专家行为。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严禁评标专家泄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信息和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

(四)落实评标结果核对。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在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前,应仔细核对评标结果。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标结果的监督。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严格落实一标一评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一标一评制度,以“一标一评”为抓手,形成市区两级监管合力,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信用评价管理。对评标专家迟到、打分畸高畸低、不按规定回避等不规范行为要按照规定及时作扣分处理,直至清出专家库,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交易环境。

三、强化评标过程监督

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妥善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违反评标纪律、不公正履职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做好监管记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査处违法行为。

四、严格评标专家责任追究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5日


打印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24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鲁ICP备 12022258号
技术支持:科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