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的通知 鲁水建函字〔2017〕146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
2.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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