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0-22  来源:山东建招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市场秩序,我委制订了《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引导提倡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项目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对从事项目管理工作,且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良好企业信誉的建设类企业,将纳入我市项目管理诚信体系,颁发《济南市项目管理企业诚信评价手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资质、人员、信用情况定期对颁发《济南市项目管理企业诚信评价手册》的企业评定等级。凡纳入我市项目管理诚信体系的项目管理企业方可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项目管理目标的确定与绩效考核的办法、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二)《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相关中标手续;

(三)《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四)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班子证书代管登记表。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立项决策管理、项目设计管理、项目准备管理 、项目采购管理、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文档管理、项目后评价管理,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可以包括项目管理全部业务范围,也可以是其中部分业务范围。

第九条 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同一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的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依法履行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经理须有在一类以上工程从事项目总监或总承包项目主要负责人等工作经历。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难易程度、任务量等足额配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技术等管理人员。其中,每个工程至少配备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明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参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在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管理全部业务,收费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监理取费基准值上浮20%后执行。项目管理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项目管理企业低于成本承接工程。

第三章诚信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制度及项目管理企业信用档案。项目管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应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应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发生重、特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确因非项目管理原因,且项目管理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可不再计入其诚信档案。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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